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
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
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