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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36 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36 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