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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33 條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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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33 條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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