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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26 條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26 條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26 條
印刷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
得以自己之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
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