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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25 條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
,應重作之。
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25 條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
,應重作之。
前項情形,出版權授與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25 條
著作物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滅失之著作物,如著作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義務
;無稿本時,如著作人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前項情形,著作人得請求相當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