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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21 條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
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
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21 條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
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
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21 條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物,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
數著作物併合出版。
著作人以其著作物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著作
物各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