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 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 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物,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 數著作物併合出版。 著作人以其著作物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著作 物各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