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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7 條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7 條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17 條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印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物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