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5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4-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 9 條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