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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4-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 6 條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