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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4-2 條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填發之年月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 2 條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  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  旅客名單。
三  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  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五  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六  其他有關事項。
七  填發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