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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10 條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 由旅客負擔。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10 條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 由旅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