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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0 條
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
領。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10 條
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