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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不能於約定期限完成,或未定期限經過
相當時期而未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