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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01-1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
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01- 1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
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