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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76 條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
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
,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76 條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
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
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