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75-1 條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
一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75- 1 條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
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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