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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
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