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 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 分之價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