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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46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46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