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57-1 條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 收受。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57- 1 條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 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