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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
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
先受領者,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