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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5 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45 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