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