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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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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48 條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48 條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 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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