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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