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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36 條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
收益者準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36 條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
收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