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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33 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
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33 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
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