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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3 條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
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第 43 條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
事違反前條例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43 條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