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3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