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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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2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前條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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