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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
讓人,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