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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
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