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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
記。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22- 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