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贈與人不履行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或其價 金。但不得請求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