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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08 條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
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