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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07 條
(刪除)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07 條
(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07 條
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