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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06 條
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
允受而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