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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96 條
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96 條
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