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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94 條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
其物。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94 條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
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