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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88 條
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
質。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88 條
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
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