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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