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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