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