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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