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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8 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68 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