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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