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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3 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53 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