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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50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50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