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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