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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46 條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46 條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