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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42 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抵銷準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42 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抵銷準用之。